黎智英被重判 5 年 9 個月;黃偉強則被判 21 個月。官司完結,不會影響審訊,我亦終於可以從法理角度,評論案件。
究竟發生了甚麼事?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,究竟以甚麼理由起訴黎智英與黃偉強?
首先,講案情。話說蘋果日報座落於將軍澳工業邨,這一帶的地契有個特別之處,就是嚴格限制地段中物業的使用,而當中最重要的條件之一就是「不可分租」。但如果要嚴格執行,那怕是同系公司亦不可以互通。但資本主義社會中,堅持一張地契一間公司去運作,幾乎可以說必然是行不通的。所以「包租公」科學園公司,絕大多數時候都會酌情處理。
案中的「力高」其實是代表黎智英的家族辦公室;但在實際運作中,可以話只是一個「收信地址」。黎智英作為集團大股東,他透過力高管理與壹傳媒旗下公司的關係,有何不可?
更重要是,力高亦有向壹傳媒付足市值租金。就連法官審理這宗案件時,也有講過:「乜你哋咁均真?計到去幾多呎,每呎幾多錢?」
何止呀?壹傳媒系內公司,但凡涉及部門間嘅協作,主事部門要向其他各部組支付服務費,而且往往要講價。均真?莫講是法官大人,我相信很多人都未見過如此均真的企業。
但畢竟這宗案的關鍵是壹傳媒(其實是蘋果印刷),有沒有違反地契,這個法律問題,又應該如何理解?
讓我又給大家多一個例子,去了解壹傳媒過去是如何均真地處理相關問題。
當年我們的同事,可以申請公司泊車車位;但如果每個同事都有,一定不夠分。要知道,當年我們全盛時期,人工高福利媒,同事個個名車出入。
所以,作為一個信奉自由市場的機構,我們想到了用市場機制去分配。但假如以簡單的價高者分配,就會犯法;記住,那一帶的地段,不可以分租。
結果,我們讓同事向蘋果慈善基金捐款,公司分文不取,然後就由 HR 以那位同事最有善心做標準,去免費分配車位。
「得咗!」
但換句話說,假如當年力高不是交租予集團,而是由集團去聘用力高以及力高的員工,這樣做說不定在法理更難找到理由去起訴我們,但天知地知你知我知,要找個理由去告到你破產,告到你甚麼地方都去不到,用盡一切方法要凍結你的資產,他們是無所不用其極。
假如法律是公正的,就應該一視同仁,對嗎?
TVB 又好,星島又好,都在同一地段。敢問科學園公司,會否去審核這兩間公司的高層,有沒帶將私事帶回公司?甚至乎上班時閱讀自己的 email ,根據力高案的標準,亦已經係不合地契條款;「拉得。」
又,有些女士喜歡在公司放對鞋,方便出大場面,但誰知道那是為了公事?將私人物品留在公司;「又拉得。」
大家見到這宗官司有多麼荒謬?
再講,科學園內有好多數據中心,而數據中心內,如果有放客戶的器材,那又為何不算是分租?既然已經有官司判決,有力高案的案例,科學園是否要立即嚴格執行,一視同仁?
「記得,不要有雙重標準。」
其實一般而言,「沒有受害者的案件」(victimless crime),不會重判;而且,今次力高案明顯沒有人因此得到具體利益,究竟何罪之有?
其實大家心照。對其他人,律政司通常不會以公帑作刑事起訴。
大不了,叫科學園收地;這個官司科學園公司也一定會贏,但為甚麼政權不這樣做?講到尾,在人治社會,他們就是先認定敵我矛盾,然後借制度暴力,去排除異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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