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為何在南丫海難一案中,財利船廠未有安裝水密門的決定未被法庭視為「嚴重疏忽」?
答:根據法庭供詞,船廠董事指出當年不安裝水密門是基於「可浸長度」(Floodable Length)的計算結果,認為在該數據下無需安裝。法庭接納這是一個「合理的設計選擇」(Rational Design Choice)或專業判斷失誤,而非明知故犯的魯莽(Recklessness)行為,因此未達到嚴重疏忽誤殺的法律門檻 。
問:什麼是「責任分散」(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),它如何影響海難事故的問責?
答:這是一種官僚體制的自我保護機制。當一個長期的工程項目(如造船與驗船)跨越多個部門和年份,每個參與者(如繪圖、審批、檢驗人員)可能只犯下微小的疏忽。當這些微小錯誤累積導致災難時,責任被分散到無法具體歸咎於單一個人的程度上,導致最終難以追究個別官員的法律刑責 。
問:死因庭(Coroner’s Court)在處理此類大型災難時有何職能與局限?
答:死因庭的主要職能是透過傳召證人來查明死者的死因及事件始末。然而,它依賴證人作供,且其核心目的並非直接裁定民事索償或刑事責任(儘管可作出非法被殺裁決)。對於證人(如船廠負責人)為保障自身法律利益而作出的供詞,若有合理依據,法官在死因研訊的框架下能介入的空間有限 。
問:當司法程式無法回應公眾對「公義」的期望時,應如何透過立法機制補救? 答:傳統上,若發現現行法例與現實情況或公眾安全標準脫節(例如依賴判斷而非硬性規定),法律改革委員會(Law Reform Commission)應提出建議,並由立法機關將政策「成文化」。例如強制規定某尺寸船隻必須安裝水密門,不再容許個別判斷的模糊空間,以此保障公眾利益 。
問:社會對政府及司法制度的信任度下降,會帶來什麼具體的管治後果?
答:當公眾對制度失去信任,會預設政府的所有行為皆有不良動機,導致管治成本(Governance Cost)大幅上升。為了降低管治成本與社會變數,政府傾向透過政策限制市民的選擇權,最終導致公民自由逐漸被收窄與蠶食 。









